(试 行) (2002年9月10日室务会会议通过)
1. 实验室管理的最高机构为室务会;
2. 室务会组成人员为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支部书记和室内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3. 室务会决策实行民主制,投票通过半数才能形成决议;
4. 实行室务会监督下的室主任负责制,室务会应监督主任执行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和运行管理情况;
5. 室务会在引进人才、招聘固定成员、固定资产购买和其它使用实验室资源的事务中起决策作用;
6.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