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论坛  |   中国科学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 行)
(2002年9月10日室务会会议通过)


1.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按其性能、使用方式,分为集中管理和个人管理两种方式。
2. 实验室成员必须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按章操作,听从维护人员的管理和建议。
3. 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本着互谅、合理的原则,不独占资源。
4. 由于使用不当、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酢情赔偿,对故意破坏者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5.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执行大气所有关办法,应提出申请并将报废设备交还所科技处。
6. 设备的维修由本室技术人员负责,由于自我维修造成的损坏由本人负责。
7. 本条例经2002年9月10日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东亚区域气候-环境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北京,100029
京ICP备14024088号  电话:010-82995160  E-mail:webmaster@tea.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