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绩效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15 |      】 | 【打印】 【关闭

(试 行)

(20081210日室务会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院计划局《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实验室获择优支持以来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和“973计划优秀科研团队”等众多奖励,通过室务会研究,并经实验室科研人员会议讨论,为了奖励有关人员在科研成果取得过程中的贡献,并进一步激励科研成果产出,决定发放实验室绩效激励津贴,发放细则如下:

1. 第一条 实验室在职职工、对实验室取得成果做出贡献、并仍然返聘在岗的退休职工及室务会认定的人员,在满足2345所规定得条件后,都有权获得绩效

    奖励津贴。

2. 第二条 完成所里交办的有关工作,按时完成研究所年度考核,并获得通过。

3. 第三条 完成实验室交办的有关工作,按时完成实验室年度考核,并获得通过。

4. 第四条 研究人员每年至少发表一篇研究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国科学院东亚区域气候环境重点实验室),至少在实验室进行学术

    讲座一次,至少提交一块第一署名的反映研究成果或进展的展板。

5. 第五条 支撑人员完成所承担的有关工作,没有差错,并每年提供一份所完成工作的清单。

6. 第六条 绩效津贴发放日期到院择优支持终止为止。

7.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东亚区域气候环境重点实验室室务会。

8. 第八条 本细则从20091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