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5-15 |      】 | 【打印】 【关闭

(试 行)
(2002年9月10日室务会会议通过)

 

一、总 则

 

1. 行政和秘书工作对RCE-TEA的整个科研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秘书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将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为他们分忧。为了

    保证RCE-TEA的行政秘书工作全力、高效运转,进一步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研究室的正常运转,增强服务意识,特制定本条例。


二、义务和职责

 

2. 行政副主任:

I. 维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负责研究所文件的分发、各项工作的落实;

II. 保证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完好、日常维护和保养;

III. 设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设备的更新、引进;

IV. 科研档案的整理、归类、管理、数据积累,填报业务报表;

V. 筹办学术年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研究室其他会议和活动;

VI. 起草各类通知、年终总结和规章制度;

VII. 编辑年报,技术报告的规划和出版;

VIII. 研究生及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

IX.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X. 设备使用人员的初级培训。

 

3.秘书:

I. 科技文章、各种材料的录入、排版、打印;

II. 按时每天收发信件、报纸;

III. 为全室人员报销、领支票,以及与此相关的事宜;

IV. 协助完成研究所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V. 发放奖金、津贴;

VI. 购置文具、器材等办公用品;

VII. 公共会议室以及活动室的管理;

VIII. 客座人员的后勤保障;

IX. 学术会议的会务工作,学术报告的准备工作;

X. 协助完成研究室其他的行政工作。

 

4.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