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4-05-15 |      】 | 【打印】 【关闭

(试 行)

(2002910日室务会会议通过)

 

1. 实验室的固定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员加入实验室时,都必须签定所里统一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该协议由个人、实验室和研究所各持一份。

2. 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学习、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实验数据资料、源程序、文档、软件等)的产权归实验室所有。

3. 为充分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专利获得批准后,实验室将给予适当的研究经费奖励。

4. 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的实验数据资料、软件、程序、文档以及相关载体等备份移交给实验室。否则不予批准毕业论文答辩做出站报告和

   办理离室手续。

5. 本条例自20029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