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野外科学观测和试验台站管理办法(试行)》(气发〔2017〕37号)文件要求,通榆观测站特制定以下数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站长负责制:通榆观测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负责台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由站长主持召开台站管理委员会共同商定,做到既分
工又合作,又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
2、数据共享管理:本着“服务、开放、创新、交流、共享”的原则,通榆观测站的数据可开放共享,原则上为有偿共享,站长和数据管理人负责数据的解释权。
3、知识产权保护:利用观测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通榆观测站名,明确数据来源。
4、科普与公众服务: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开展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成为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人才培养及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请人
5、本站固定研究人员:凡用于以本站名义进行的工作或发表文章,均可共享通榆站的开放数据。本站人员参加站外人员所主持之课题需享用本站开放数据,可视
其工作性质进行共享。
6、参加本站课题之站外人员:可优惠使用与课题有关的开放数据。
7、在站进行实验观测人员:其数据提供本站共享,同时可优先共享本站开放数据。
三、数据的共享
8、本站常规监测数据:此类数据由站长负责,将根据本站的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向所有在本站开题的研究人员提供。未在本站开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本站的任何
资料,须经本站批准。此类资料只能作为引用,如利用此类资料做任何专题研究必须向本站申请开题。当年的监测数据不提供共享,只支持站内人员在站上的
相关课题,自第二年开始自动成为开放数据,提供共享。
9、课题在研数据:属课题试验项目(含合作项目) 所取得的数据,结题前原则上只有课题主持人有使用权,在协商的前提下站内人员可以使用其部分数据,但不
能发表与课题思路有关的论文。课题结题后第二年其课题数据既自动成为本站的开放数据,提供共享。课题结题前,经课题主持人同意可以共享,但同样要经
站长审批,课题主持人无权擅自共享给他人,不含主持人出面聘请他人参加与本课题有关研究使用数据。
10、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当年完成的监测数据不提供共享,年底汇总整编并通过网络验收后,自第二年开始列为本站开放数据,提供共享。
11、历史数据:凡属本站资料室所管理的历史数据、资料,如本站累积的土壤、植被和大气参数观测的资料属专题课题资料,均为开放数据,可提供共享。
12、涉及到“二氧化碳通量”等敏感类观测数据在有限条件可共享给非站内人员、非课题合作人员。
13、课题在需用他人的资料时,应采取协商自愿的原则,本站支持鼓励资料交换。对于他人课题的未发表资料只能引用,不得在其基础上发表独立研究成果。对他
人提供资料作为引用旁证时,不得以此为条件共享他人研究成果。
14、数据的共享实行站长审批制,申请人获得数据时需填写申请表和数据使用协议,说明数据内容和使用目的并由站长批示意见,方可取得数据。获得数据时需交
费并由数据管理人开据证明,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由本人使用申请人无权将使用权转让,一但发现正式发表的文稿中有末获批准的数据,追究法津责任。
四、数据量计算
15、一个数据是指一次观测或对一个样品测定的一个单项所得到的一个数值。
16、用同一测定方法,在同一点、同一时刻测定的多个瞬时值,按两个数据计。
17、平均值按求值所用数据的个数的50%计数据个数。
18、某个数据只是由几个测定值计算而得,按测定值的个数计算数据个数。
19、文字、图件、照片等其它数据,按数据文件的大小计数据量,每1k字节为一个数据。
五、数据收费
20、数据收费标准:通榆观测站的数据完全按照《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野外科学观测和试验台站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气发〔2020〕27号)的标准进
行服务收费。
六、备案
21、数据查询申请单存放备案,同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设“数据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