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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评奖条例

(试 行)
(2006年7月20日室务会会议通过)

 

1. 参评学生的学籍必须在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2. 参评论文必须为该学生在学期间所发表或已接受(接受但未发表须有编辑部加盖公章的证明)

    的论文。

3. 论文的第一标注单位必须为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东亚区域气候-环境重点实验室。

4. 此前曾经参与并据此得到奖学金的论文不能再次参与评奖,即一篇论文不能重复报奖。

5. 参评的资料必须如实填写,如不符合上述规定仍然报奖,取消此次参评资格。

6. 在同等论文学术水平下,优先考虑积极参与研究室学术活动以及其它各项集体活动的同学。

7. 此条例如有与科学院或者大气所评奖条例相冲突之处,研究室条例优先。

8. 本管理条例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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